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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罗彩霞最终选择了接受调解
作者:吴广宇 律师  时间:2010年11月01日
罗彩霞最终选择了接受调解


一手导演了冒名顶替案的王峥嵘向罗彩霞给付
4.5万元,罗彩霞放弃其他诉求,漫长官司至此结束。一边是饱经风雨的罗彩霞,另一边是本人失踪,父亲身陷囹圄,母亲精神失常的王佳俊一家,仿佛都可以开始新的生活。

 
但是,由邵东县公安局界岭派出所、邵东县公安局、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构成的庞大“舞弊链条”也正因为案件的调解而从此无人知晓,有关责任人在“一团和气”中全身而退了。而此类案件在现实中并非孤立,面对这样的司法答案,我们必须拷问,罗彩霞会是最后一个受害者吗?[详细]
 
无可厚非
罗彩霞最终选择调解解决
 
在法理上,选择调解体现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
 
在法理上,选择调解是罗彩霞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是否接受调解是当事人罗彩霞的诉讼权利,自然听其处分。罗彩霞为了求得一个说法而提起民事诉讼,遇到了种种明暗阻力,甚至还出现了指责她和家人的“得理不让人”的舆论。而且面对诸多被告,罗彩霞在举证与对抗中同样面临困难多多,漫长的诉讼道路不可谓不艰苦,诸多压力下经权衡选择接受调解,是让人能充分理解的选择。
当司法以稳定和谐为首要目标,调解自然会被法院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6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最高法法官今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也说:“我们中国的古话就是以和为贵,一打官司就伤了和气。所以,我们在诉讼当中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邻里、家庭纠纷,会尽最大的努力去调解,目的就是想让当事人今后能够有一个更和谐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如果硬判下来,对方气没有消,不自动履行应该履行的赔偿义务,法院再强制执行,恐怕当事人之间一生都会生分,弄不好还会激化矛盾。”
 
最高法院法官发表演讲
 
   调查
 调查
 
1.你是否认同罗彩霞案目前的结果?
 认同
 不认同
 说不清
 
2.罗彩霞案件最让你震撼的是什么?
 地方权力勾结触目惊心
 普通公民权利缺乏保障
 社会公正底线沦丧
 其他
 
3.你认为罗彩霞式的案件还会发生吗?
 
 不会
 说不清
 
4.你认为本期专题质量如何?
 很好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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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尽人意
处处“以和为贵”的大局观不解决实际问题
有真相才有真和解
“此案还存在许多疑问。不过,这些真相随着法院对罗彩霞与8名被告调解的一槌敲下之后,将永远埋葬于历史的尘埃之中了。很显然,这样的调解并不得人心。在“罗彩霞案”中,与罗彩霞合法权益被侵犯受到公众同等关心的,就是关于该案的真相到底是如何?须知,即便是罗彩霞本人和法院认可了诸被告的谎言,罗彩霞原谅了诸被告的行为,他们也无法过社会舆论关,人们无法饶恕这些被告的过错甚至“罪行”。因而不仅需要罗彩霞与诸被告之间的和解,也需要公众与诸被告之间的和解,而后一和解,必须立足于真相的揭露上。”。
表面上的和谐实际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北大公法研究中心教授张千帆认为:罗彩霞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看似达到了当事人“和谐”的目的,但对有关当事人追查不足,惩罚不够,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社会负效应很大。他建议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对所有牵涉其中的利益相关人展开调查,查出底细,铲除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利益链条。
 
“当前的司法改革有过度调解化的倾向,”张千帆说,“罗彩霞一案,固然“能量”很有限的原告能够接受现在的调解结果,但并不意味着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有益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因为,如果该受惩罚的人没有受到惩罚的话,不仅没有惩戒作用,反而还会鼓励该种行为。今天是罗彩霞案,明天就有可能是李彩霞案。更何况,被揭露出来的冒名顶替事件毕竟还是冰山一角。如果对牵线搭桥冒名顶替事件的相关人员追究不够,有关的制度建设难以亡羊补牢。 在张千帆看来,调解的效力不是来源于法律规则,而是双方当事人的认同。这就会造成拥有社会权力和社会优势的一方,以强凌弱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最终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罗彩霞一案表面看达到了社会和谐了。但在我看来,并没有解决什么问题。”
 
调解成功,罗彩霞与被告王峥嵘夫妇的代理人握手。
 
令人扼腕
罗彩霞很可能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害者
“罗彩霞案”本应是一次伸张公民权利的好机会
罗彩霞式的遭遇,在山东、海南、河南等地都有出现,说明这种现象并不是极其个别的。这些现象说明我们的权利保障,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底线出现了问题。这是罗彩霞事件最应当关注和反思的。受教育权是直接受宪法肯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接受教育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最重要途径,受教育权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基石。所以,对罗彩霞们权利的保护,就是社会公平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希望和稳定的维护。因此,仅依靠刑法对触犯刑律者作出惩罚是不够的,更应该有民事法庭对公民权利保护直接作出回应,甚至应当从宪法的高度进行申张。
“罗彩霞案”预示着调整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2001年针对与罗彩霞案类似的齐玉苓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一影响深远的司法解释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高级法院在接到此份“令箭”之后,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本来,“罗彩霞事件”作为“齐玉苓案第二”,完全可以参考先例。但那份颇具开创性且被许多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批复》却已自20081224日起被“停止适用”,而“宪法司法化”也受到主流意见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如今“罗彩霞案”的结果预示着正在调整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达成调解协议后罗彩霞走出法庭,她将开始新的生活。
 
 官司打完,唯一令人欣慰的,是罗彩霞终于回归平静的生活。但是这感觉更多的是解脱而非希望,我们几乎能看到未来一个个罗彩霞迎面走来,这不能不让人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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